Skype 商標侵權,我們來聊聊商標的奇葩事

雷鋒網 於 07/05/2015 發表 收藏文章

當地時間5月5日,歐洲一家法院作出裁決,微軟將不能繼續在歐洲市場使用Skype這一商標,理由是Skype所使用的商標與英國天空廣播集團(Sky Broadcasting Group)的名稱太過相近(哪像了?啊油blind?)。


這是微軟第二次敗訴給天空廣播集團了,去年微軟就因Skydrive涉嫌侵犯天空廣播公司的商標權,將SkyDrive雲服務改成了OneDrive。此次微軟認為這些品牌和服務之間不存在混淆,或將提起上訴。

這種因為商標引發的血案近年來真不只這一個,接下來我們就來盤點一些嚴(qi)肅(pa)的商標故事。

蘋果

曾在2012年,USPTO(美國專利商標局,請允許我裝個X)拒絕了蘋果提出的對iOS操作系統中音樂應用的圖標的商標申請,理由就是因為該圖標同已經註冊的一個音樂圖標非常相似。


這個音樂服務圖標的商標權已於2008年被音樂服務商iLike獲得。iLike後來被Myspace收購,其業務隨後被整合到Myspace自家音樂服務當中,iLike原服務已於2009年關閉。

蘋果樹大了就得招風,風來了就得把蘋果吹掉砸到牛頓的腦袋上,牛頓就得訛蘋果樹的錢……

接下來還是蘋果,這倒黴孩子。

去年12月,澳大利亞聯邦法院駁回了蘋果通過當地商標註冊管理局提交的appStore的申請,這回理由還是比較靠譜的:該法院認為,AppStore 包含領域過於廣泛,因此不能作為單一的商標進行註冊。


法院還是有點智商的,試想萬一有一天某公司把“手機”註冊成了商標,還讓不讓同行活了……

Google

某大廠商精明啊,“手機”不能註冊商標,那就註冊“眼鏡”吧!

去年4月,Google試圖將“Glass”一詞註冊為其電子眼鏡產品的商標,遺憾的是但該申請卻一直沒能獲得美國專利商標局的通過。

據報道,一位商標審查員對此提出了兩項異議,一是這一商標與其他包含“Glass”一詞的商標過於相近,這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二是“Glass”只是一個描述性詞語,根據美國聯邦法律,這樣的通用詞語是不能被註冊為商標的。
雷鋒網覺得,與其註冊”哥拉斯(Glass)“不如去註冊“哥斯拉”這個商標更靠譜一點。

阿里巴巴

都是互聯網界的大佬級巨頭公司,商標這事帶來的煩惱誰都避免不了,如今馬老闆春風得意,教人們買買買,可是商標這事他自己也買不來。


2009年,阿里巴巴在台灣註冊“因為信任所以簡單”的商標,三次都未獲批准,理由是:沒創意……創意……意……

阿里巴巴提出上訴,balabala説了一大堆“以‘信任’作為產品與服務核心經營理念”之類的辯詞,但法院並未理會。法院指出,該商標既屬敍述性文字組合,以之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一般消費者難以接受,其識別性特性明顯不足。因此駁回阿里巴巴訴訟申請。

NIKE

説個科技邊緣企業的,世界著名運動科技公司NIKE,2012年欲申請註冊“流翔”……不是,是“劉翔”商標遭拒,一紙訴狀狀告商評委。


到了法院,商評委給出了拒絕的理由:1986年7月,一家名為上海劉翔實業有限公司的企業向商評委申請註冊“劉翔牌”商標,申請註冊的種類為服裝類,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17年。

“劉翔”這個品牌聽起來還不錯,為什麼加上一個“牌”就有一種引人笑崩的感覺哈哈哈哈……

商評委認為,上海劉翔實業有限公司的“劉翔牌”商標中,“牌”字的顯著性較弱,“劉翔”二字最易被人記憶與識別。因此,耐克公司申請註冊“劉翔”商標,易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兩者之間有關聯,而且兩者均使用於服裝類商品,所以商評委駁回了耐克公司的申請。

聯想

到文章的最後了,問一下,聯想lephone的商標註冊的時候為什麼沒被駁回,這個明顯和智能硬件第一媒體雷鋒網(leiphone.com)容易混淆啊!


資料來源:雷鋒網
作者/編輯:趙悟空
標籤: Sk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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