佇立在蘋果和 App Store 面前的「伊利諾斯之牆」

愛範兒 於 20/06/2018 發表 收藏文章

在行業內,蘋果 iOS 系統一直都被人視作為是一個“封閉生態”,比如 iOS 用户只能也難怪蘋果自己的應用商店,也就是 App Store 來安裝軟件。正因為有這樣的設定,所以幾年前你經常能聽到一個論調説,蘋果 App Store 其實是在變相壟斷 iPhone 的應用安裝市場。


雖然這個話題已經是老生常談了,但近兩年內又被屢次提起,源頭仍舊是 2011 年的一次訴訟案,當時身處芝加哥的 iPhone 用户 Robert Pepper 希望尋求集體訴訟,以控告蘋果壟斷 iPhone 內應用程序的銷售,並強迫開發商僅能通過 App Store 獲取應用,最終導致應用價格過高的情況。

但蘋果方面則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原告提出的反壟斷指控並沒有足夠的理由。具體來看,蘋果認為自己和 App Store 僅僅只是充當了一個平台方的作用,但實際上和消費者產生交易行為的是應用開發者,所以蘋果不應該承擔這部分責任。

這起案件當時被地方法院以“不具備原告資格”為由退回,但在 2017 年年年初,美國上訴法院又推翻了原有的裁定,表示將會繼續審理這起蘋果 App Store 壟斷案件。


事實上,蘋果最初提出的理由,以及地方法院的退回理由,均因為美國反壟斷法中的“伊利諾斯(Illinois Brick)”規則,即“反對間接購買人獲得訴訟資格”。這條法則源於 1977 年的 Illinois Brick Co. v. Illinois 一案,目的是希望加快壟斷案件的處理效率,但卻無法照顧到消費者的利益。

因為在這條規則下,只有直接購買者(如經銷商)才擁有反壟斷訴訟並要求賠償的原告資格,而間接購買者(多數為消費者)卻不具有資格。

但重新翻案的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卻並不認同這個説法,按照他們在法庭文件上的説法:“蘋果毋庸置疑是壟斷分銷鏈的源頭和既得利益者”。也就是説在這件事上,蘋果無法置身事外。


▲圖片來自:Minyanville

分析 iOS 的生態特性來看,一方面,蘋果根本不允許開發者在 iOS 平台上設立供消費者使用的第三方商店,所以 App Store 平台本身就具備唯一性,用户沒辦法從別的渠道上安裝應用(特殊情況除外)。

另一方面,在之前“蘋果税”的文章裏,我們也明確了幾個原則——蘋果不決定 App 的定價,但蘋果已經為 App Store 設定了多個付費價格檔位;而在 iPhone 上的消費行為,只要調用了 IAP 接口就會有蘋果參與分成。


這種策略下,蘋果就等同於是一個分銷商,也可以説和消費者產生了直接交易關係,蘋果就不能再受“伊利諾斯”規則保護了。

目前蘋果仍然駁回了這個觀點,它認為自己是在向開發者收取分成佣金,而定價也是開發者自行設立的,所以消費者仍然是“間接購買人”,依舊不具備起訴蘋果的資格。

本週一,美國最高法院也同意受理蘋果的上訴請求


▲圖片來自:TechCrunch

由於平台方、開發者和消費者三者關係的存在,也讓本次糾紛變得有些複雜。按照蘋果的説法,他覺得自己扮演的角色更像是一個“房屋中介”,它會向租房人(即開發者)收取佣金,同時也在向找房人(即消費者)推薦房源,但不應該涉足到兩者之間的糾紛。

正因為如此,蘋果認為真正應該被用户訴訟的應該是某一家開發商,而非蘋果和 App Store 自身,這也是蘋果目前所強調的核心論點。

可狀告蘋果的消費者則認為,出現分成佣金,以及價格過高等問題,都是源於蘋果對 iOS 應用生態的壟斷。如果蘋果允許第三方市場的存在,其它人能否為開發者們提供比 App Store 佣金更低的分發平台?是否就能為消費者提供價格更低的服務?

類似的質疑聲也開始在中國地區出現。2017 年 8 月,中國二十多位開發者也曾就這個問題對蘋果 App Store 進行過反壟斷舉報,以抗議蘋果不公正地下架自己的應用,差別對待中國開發者訴求,且 30% 的收入分成比率也十分不妥。


▲圖片來自:AndroidPIT

換成在 Android 平台,第三方應用市場不能説很常見,但起碼是允許存在的。當然也有一個特例,那就是在 Google Play 這種統一平台無法進入的中國大陸市場,幾乎每一家國產手機廠商都擁有自己的應用商店,更不要説還有騰訊微信以及小程序這樣的“隱形的應用內生態圈”的存在。

所以,到底是開放生態好,還是封閉生態好,兩者爭論多年,很多人都試圖一錘定音,但卻根本沒有答案。你可以説,正是憑藉着 Android 的開放性,它才能獲得如今全球超八成的市佔率;但也有人會説,缺乏統一化的管理,也讓 Android 滋生了更多的流氓應用,還有掃都掃不清的“全家桶”現象。

對比來看,雖然 iOS 應用需要更漫長的審核流程,開發者也要接受三七分成的規則,但也正因為蘋果對軟硬件平台實行雙重封閉,才最終促成了如今 App Store 的內容可控,並衍生出諸多盈利模式的可能性。


我們從數據上也能了解到一些情況。根據 AppAnnie 的統計,在 2017 年,雖然蘋果 App Store 僅佔全球下載量的 30%,但收入卻是 Google Play 的兩倍,證明 iOS 的用户有着更高的付費率。

而在今年的 WWDC 2018 大會上,蘋果 CEO 庫克也表示,自 App Store 創立以來,蘋果已經向開發者支付了超過 1000 億美元的分成,證明開發者也同樣在這種規則下獲利不少。


回到本次事件上,原告所代表的消費者方如果想要打贏這場官司,仍然要尋找一系列的論據來支持“蘋果 App Store 確實構成了壟斷”的理由,萬一他是個 iPhone 和 Android 的“雙機一族”呢?更重要的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因為事件的最終定性不止是影響到蘋果一家公司。
打個比方,如果蘋果贏了,亞馬遜、eBay 等這類靠大型電商平台依舊可以繼續以“收取佣金的中介”身份來擺脱反壟斷的訴訟,消費者往後再通過這個方式狀告大科技公司就更困難了;但如果蘋果輸了,即這種“分銷壟斷”的説法成立,則意味着其它大平台也沒辦法獨善其身。

畢竟,原本只有“間接關係”的消費者,現在和平台方產生了“直接聯繫”,意味着最初的“伊利諾斯”規則可能也會發生顯著的變化。那麼這面佇立在 App Store 跟前的高牆,未來還能否繼續保護蘋果或是其它大平台,這也是今後值得討論的問題。

題圖來源:EFTM


資料來源:愛範兒(ifa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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